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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解惑丨有关标准疑惑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释来啦!发表时间:2024-03-06 09:50 1、产品执行被替换的旧版国家推荐性标准违法吗? 问:您好,我是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请问在旧版国家推荐性标准被新的国家推荐性标准替代后,企业仍生产按照旧标准生产,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感谢解答。
答: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产品采用标准只要未违反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执行原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2、新版企业标准更新后,旧版企标是否可以再用? 问:新版企业标准更新后,旧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产品如果继续执行旧版的企业标准,是否会不符合相关规定?
答:企业标准更新后,如果之前的企业标准没有废止,以及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等情况的,可以继续执行。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据《标准化法》等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所述的“国际标准”如何界定的? 问:新颁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请问这里的国际标准该如何界定或定义?其他国家的标准如美国的AATCC、ASTM,日本的JIS等标准,是否是国际标准?谢谢。
答: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按照上述定义,AATCC、ASTM以及日本的JIS等标准,其制定主体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不能算是国际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4、团体标准有级别区分吗? 问:团体标准是否根据发布单位的级别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级别区分?
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5、团体标准算是推荐性标准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请问,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吗?团体标准在什么情况下执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